本網訊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有關工作部署,對非法占用農用地、毀林毀草、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等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有力震懾,更好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近日,自治區公安廳、林業和草原局、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聯合發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在春耕備耕時期,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增強保護耕地、草原、林地、礦產等環境資源的意識,形成全社會共治、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生態格局。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嚴厲打擊毀林毀草、非法開墾農用地、污染環境等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我區生態安全、糧食安全、能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厲打擊在林地、草地、濕地等范圍內開墾、采石、采砂、取土,違法占用耕地,以及其他毀壞森林植被和林地、草地、濕地、耕地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行政違法行為法律責任。非法開墾草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開(圍)墾、填埋自然濕地的,由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占用耕地的,由自然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耕地改為建設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二)刑事犯罪法律責任。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嚴厲打擊盜伐濫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行政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盜伐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刑事犯罪法律責任。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等各類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污染物違法犯罪行為
(一)行政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對于污染環境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由環保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刑事犯罪法律責任。污染環境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嚴厲打擊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私挖盜采黑土違法犯罪行為
(一)行政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由自然資源等部門依職責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二)刑事犯罪法律責任。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持續加大打擊力度,針對轄區內頂風實施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肅查處。涉嫌環境資源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主動投案并積極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按法律規定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廣大群眾發現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積極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10),共同維護全區良好生態環境。
特此通告???
2025年3月28日